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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對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不服,學校應教示救濟
發佈日期 : 2025-03-06

【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請連結下載)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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