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為避免學校進用或運用不適任社團教師,請依性平法第30條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進用或運用前即應依法查詢,已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教育部1131209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